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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统计科研重点课题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2-08-28    作者:     来源:     点击:

为提高我省的统计科研水平,调动全省广大统计工作者从事统计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加强对重点课题的研究,促进多出成果、快出成果,并以高质量的科研成果更好地服务于统计工作,服务于各级党委、政府的科学决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管理范围

本办法中所指的重点科研课题主要是指由省统计局批准并立项的课题,同时将我省统计系统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省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统计局、省科委、省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立项资助的课题,一并列入重点科研课题的管理范围。

二、选题

统计科研重点课题,面向全省,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1、每年年初,由省统计科研所根据国家和省里有关课题研究的规划、计划等文件,结合我省统计工作的实际,拟定并发布本年度统计科研重点课题研究指南,并同时将国家和省里有关课题立项的信息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省统计系统宣传。

 2、各有关单位根据课题研究指南和有关信息,及自身的研究能力和特长确定本单位拟承担的重点研究题目,并按规定填写《山东省统计科研重点研究课题申请书》,报省局统计科研所。作为课题负责人每人只能申报一个课题。

3、省统计科研所根据各单位上报的申请书,结合我省统计工作实际,初步筛选确定我省本年度的重点研究题目,报省统计科研领导小组和有关专家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确定全省统计科研重点研究课题、承担单位及研究资助经费数额,并由省统计科研所以通知形式下达各有关单位。

 4、在各单位上报的研究题目中,由省统计科研所筛选一部分有竞争力的题目,协助拟承担单位推荐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统计局、省科委、省自然科学基金、省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等的课题立项。

5、除省统计局确定的重点研究题目外的其它题目,省统计局及三支调查队各处室如要申报国家和省里有关科技管理部门的课题立项,要经过省统计科研所审核把关,由省统计科研所统一上报。各单位在国家和省里有关科技部门立项并获得经费资助的科研课题,立项通知下达后要到省统计科研所备案,以便于列入重点课题管理范围进行统一管理。

三、完成时间

1、全省统计科研重点课题立项后,有关承担单位要在立项通知下达后一年内完成课题研究任务。

2、特别重大的科研课题,经省统计科研所同意并报有关领导批准,可以延期半年完成。

四、经费管理

省统计局在年初制定经费预算时,单列统计科研重点课题专项研究经费,对各个研究项目根据其研究进展情况分期拨付。

1、立项课题确定后,省局即拨付50%的先期研究经费。

2、课题完成后,并通过专家鉴定的,将另外50%预定经费予以拨付。

3、对于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完成研究任务的,停拨剩余研究经费,并责成省统计科研所向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追回已拨经费,个别追不回来的,由省统计局财务基建处从省局拨给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下年度的经费中扣除。

4、经费拨付时,由省统计科研所提出具体方案,经省统计局有关领导签字后,由省统计局财务基建处负责拨付,或各课题承担单位分期分批到省统计局财务基建处报销(必须符合报销的有关规定)。

5、课题经费要专款专用,超支不补,结余留用。

五、验收与奖惩

1、各承担单位课题完成后,向省统计科研所提出鉴定申请,经省统计科研所验收认为具备鉴定条件者,由省统计科研所协助办理进行课题鉴定。鉴定通过,标志着该项课题正式完成,办理结项手续;鉴定没有通过,要继续研究,直至通过鉴定。对逾期半年仍没能通过鉴定的,则视为没有完成研究任务,不再对该课题进行鉴定。

2、对已完成并通过专家鉴定的课题,由省统计科研所协助课题组向有关部门发布成果信息,积极推荐至有关部门决策采用及在有关刊物上发表,搞好成果的推广应用,并直接参加省统计科技进步奖的评选。省统计科研所要根据有关规定及成果的质量水平积极协助课题组向上级有关科技管理部门推荐申报成果奖励。

3、对于获省部级及以上正式科技成果奖励的课题研究成果,由省统计局再给予一定奖励。

4、对半途而废的课题,除向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追回经费外,同时对该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提出通报批评,该课题负责人及所在单位不得申请下年度重点课题。

本办法由省统计科研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OOO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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