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教育部第4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山东省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批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各专业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的学科分类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应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牢牢抓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这个关键点,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学校设立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学士学位授予的组织工作。各二级学院设立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五条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通过学校自主设置本科新专业学位授予资格;
(二)审查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授予或者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三)做出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四)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过程中的争议和有关事项。
第六条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一)根据本院各专业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含实习报告、毕业设计(论文)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按学士学位授予标准逐个进行审核并提出拟授予及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二)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审核后确定的拟授予及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三)接受本院对学士学位授予有异议学生的复核申请,并进行复议。将院复议结果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并转达学生本人。
第七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凡具有我校学籍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毕业设计(论文)和其他实践环节的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八条完成本科第一专业的学业,准予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且符合第二学士学位修读条件,修完第二专业要求的学位课程并达到该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的要求,可以授予第二学士学位。
第九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仍不悔改者;
(二)因违反法律受刑事处罚者;
(三)在校期间,因考试作弊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四)在校期间因违反《山东英才学院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关条款受处分且在处分期内者;
(五)未获得本科毕业资格,肄业或结业者;
(六)修满培养方案规定学分后,必修课及专业限选课考试成绩平均分文科(含经济、管理、艺术类)低于75分、理工科低于70分者;
(七)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实践教学环节未达到规定要求者;
(八)因其他原因,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为了鼓励创新、激励上进,学生因必修课及专业限选课考试成绩平均分略低者,满足下列优异条件之一的,可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材料,经学院学位委员会审查,校学位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一)应届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分数达到或超过对应考区的国家最低初试分数线者;
(二)在校期间以学校名义获得省级或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二等奖及以上学术、科技创新方面的表彰或奖励者;
(三)在校期间以学校名义在中文核心刊物上发表1篇或在普通CN刊物上发表2篇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者(文科独著、理工科第一作者);
(四)其他经过校学位委员会论证,具备学位授予资格者。
第十一条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程序:
(一)在毕业前2个月,由所在二级学院组织学生如实填写《山东英才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申请表》,交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二)各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根据本细则逐一审核本院本科毕业生历年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提出拟授予及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经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通过后,由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并将《山东英才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申请表》、《山东英才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和《山东英才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生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一并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三)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各二级学院的学士学位授予及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审核后,报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四)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每年的6月中旬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本科毕业生的学位授予事宜。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后,由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并公布授予与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五)根据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的《山东英才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教务处会同各二级学院办理学位证书事项。
第十二条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批准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山东省学位办公室备案,并将相关材料送学校档案室存档。
第十三条学位授予后,若发现学生弄虚作假及其他不规行为获得学士学位证书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撤销其已获得的学士学位并收缴其学士学位证书。被撤销的学士学位证书已注册的,予以注销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十四条对学校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不服的学位申请人,可于接到学院通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复核。
第十五条学士学位证书丢失后不补发。学士学位证书遗失,可由学生本人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后依据其学位授予情况出具相应的证明。学士学位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在基本学制内因下列学业原因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在最长修业年限内重新学习后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学士学位。超过规定年限者,按自动放弃处理。
(一)基本学制内未修满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分,获结业证书,未获得学士学位,毕业后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可书面申请回学校重修未完成的学分,修满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分,经审核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标准者;
(二)已修满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分,仅因平均分未达到本届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要求未获得学位,毕业后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可书面申请回学校重修成绩低的课程,经审核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标准者;
(三)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未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毕业后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可书面向学校申请回校参加答辩,答辩通过,经审核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标准者。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原[2018]13号文件同时废止,学校原颁发其他的相关文件中内容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