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英才学院学生社团刊物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09-02-26    浏览次数:

山东英才学院学生社团刊物管理规定

山东英才学院学生社团刊物(以下简称社团刊物)是由我院学生社团在遵守国家法律和学院规定的基础上,自行管理、编印、发行的刊物。

为了加强对我院社团刊物及其出版活动的规范管理,引导和鼓励社团刊物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学院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特指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本校学生社团刊物,均适用于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的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及发行;所称的学生刊物是指由本校学生担任记者、撰稿人、编辑、发行及主编等职务,编辑出版的报纸、期刊和网上电子出版物。

第二条 社团刊物必须本着为学院师生服务的宗旨,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致力于提高和丰富学生精神生活,促进学院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进一步繁荣校园文化。

第三条 社团刊物的发行方式可以是校内赠阅发行、网上电子出版或两者同时进行等。

第四条 社团刊物必须经管理部门同意,在创刊号出版30日前报山东英才学院党委宣传部批准,到共青团山东英才学院委员会办理登记注册、取得批准后,方可编印发行。

第五条 社团刊物不得刊载下列内容:

1)于宪法基本原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破坏民族团结的;

5)泄露国家机密的;

6)宣扬淫秽、迷信内容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7)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

8)校纪校规明令禁止的;

9)其他不适合公开宣传的内容。

第六条 社团刊物电子版本需经社团管理部门同意后,严格按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占行规定》等国家相关法令,交指定的网络维护机构统一发布。

第七条 社团刊物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在学院以外的公共场所发行。若有特殊需要,经社团联合会同意,并经校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限量对外交流。

第八条 社团刊物发行量根据实际情况由主办单位自行决定,不提倡有偿发行。

第九条 经批准后的社团刊物,若要改变名称、主办单位、业务范围、合并或分立、负责人更换等,需依照本规定及时登记。

第十条 社团刊物必须按照上述要求编印发行。凡违反本规定者,将给予严肃处理,并追究组织者责任。

第十一条 现已发行的社团刊物如未在山东英才学院社团联合会办理过登记注册手续,必须在2007年11月1日前重新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本规定自2007年10月10日起执行,先前相应规定自动取消。凡未登记者,2007年11月1日起不准编印发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于山东英才学院社团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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