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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英才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作者: 发布日期:2022-05-28 点击数:

山东英才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2022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优化育人环境,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及《山东英才学院章程》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具有山东英才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各类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外开展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勤工俭学等社会活动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细则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校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处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批评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的原则,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学校尊重并保障学生陈述、申辩、申诉等权利。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及应用

第五条处分种类和期限: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违纪行为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以下五种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处分期限:警告为 6 个月,严重警告为 9 个月,记过为 10个月,留校察看为 12 个月,毕业班学生处分的期限至毕业离校为止。

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后,有突出贡献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缩短处分期限(不得少于 6 个月);在处分期间如发现新的违纪行为,应加重处分;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内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校纪处分的,由学校相关部门或学生所在学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一年内受到二级学院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七条违反校规校纪、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一)违纪后未被发现前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积极协助组织调查问题,认错态度好的;

(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协助制止违法违纪行为或提供重要线索,对事件处理做出较大贡献的;

(五)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节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法违纪的;

(二)违纪后,隐瞒事实拒不承认错误的或认错态度极差、拒不接受教育或屡教不改的;

(三)在组织调查中翻供、串供、包庇他人违纪行为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四)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五)勾连校外人员作案的;

(六)涉外活动中违纪的;

(七)系违纪群体的首要人员或主要人员的;

(八)曾受到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的;

(九)以暴力、威胁、贿赂等方式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十)组织策划群体性、聚众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十一)拒绝上交或拖欠赃款赃物的、应予赔偿而拒不赔偿的;

(十二)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在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或其他紧急情况下,学校可参照本细则的相关规定严格学生管理,对出现的相关违纪行为可从重处分。

第十条受处分的学生,同时给予下列处理:

(一)处分期限内,取消对应周期内的各类奖助学金、优秀称号的评选资格;

(二)担任学生干部的,免去相应职务;

(三)学位的授予按照《山东英才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四)是中共党员、共青团员的同时按照党纪、团纪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学生因违纪行为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财产损失、名誉损害,或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礼道歉、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第三章 日常违纪处分

第十二条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活动、政治活动、宗教活动,不得有严重危害其他集体或个人生命财产安全及相关权益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悔改态度,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策划、指挥和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参与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学校管理、破坏安定团结活动的;

(二)张贴、散发反动或有煽动性的大小字报、传单、图书,持有、出版、传播非法刊物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或极端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

(三)组织、加入邪教等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

(四)在校园内进行封建迷信、宗教活动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如接受国外组织、国内非法组织资助开展非法调研等活动;擅自以学生社团名义对外发布虚假公告、新闻,做出不负责任承诺,造成不良影响的;或有其他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将易燃、易爆、易腐蚀、细菌和病毒标本、剧毒以及放射性危险物品以及法律明令禁止私人藏有的枪械(包括气枪)、弹药、管制刀具等带入学生宿舍的;

(七)投放有毒、有害物质及以其他方式蓄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八)明知自身患有传染疾病,或隐瞒病情,或不接受治疗,或坚持不接受隔离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故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

第十三条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性法规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或罚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行政机关或司法部门认定,但未予以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属于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或被判处拘役、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五)属于故意犯罪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无牌、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被查处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校生参军入伍的,在服现役期间因思想政治问题被部队退回的或服现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判刑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偷盗、诈骗、抢夺、侵占、敲诈勒索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首犯且作案价值在 1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首犯且作案价值高于 100元而低于 3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首犯且作案价值高于 300元而低于 8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首犯且作案价值在 800元以上,或作案两次以上、累计作案价值未达 8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作案两次以上,累计作案价值在 800 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经安全管理处或公安部门认定为撬窃的,虽未窃得财物,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拾得并使用他人银行卡、有效证件,或窃取、收买、骗取或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网络账户的信息资料并使用的,向他人提供或出售个人银行卡、手机卡、身份信息用于不法行为的,视信息泄露情况及财产损失情况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偷窃试卷、公章、保密文件及档案等不可估价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包庇偷窃的,销赃、买赃、窝赃的,或为偷窃者提供方便的,比照作案的处理;

(十)不当得利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参与和组织网络“刷单”、“套路贷”等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数额巨大或被立案侦查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策划、组织的

1.虽未引发斗殴,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引发斗殴事件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打架、群殴的

1.动手打人但尚未造成伤害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致他人重伤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又报复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携带或存放匕首等管制刀具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参与打架的,出示凶器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持械伤人的,视其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8.凡是参加群殴的,均给予从重处理;

9.凡打架后不向学校各级组织报告而私自解决的,或先动手打人的均从重处理;

10.参与打架三次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1.打人致伤的,除按上述规定给予处分外,均需赔偿受害者的损失;不按期赔偿损失的,加重一级处分。

(三)参与、协助的

1.凡给打架者通风报信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目击者故意提供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的,视其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侮辱、殴打教职员工的,应从重处理;

(五)有两款以上违纪行为的分别裁决,按照其中较重的处罚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六条在校学习期间的饮酒行为及其产生的不良后果,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一)禁止在宿舍楼、教学楼等校内教育教学公共场所饮酒,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酒后发生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影响他人学习、休息,或妨碍公共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破坏公物造成财产损失的,除照价赔偿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引发或参与斗殴事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因饮酒引发其他违反校规校纪行为的,均从重处理。

第十七条违反无烟校园管理规定,在校园内的吸烟行为及其产生的不良后果,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一)禁止在楼宇等建筑物(包括宿舍楼、教学楼、办公楼、图书馆、餐厅等)内、教育教学公共场所和校园(包括道路、广场、运动场地等)吸烟,对违反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聚众吸烟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对吸烟引发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影响他人学习、休息,或妨碍公共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破坏公物造成财产损失的,除照价赔偿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不听劝阻、态度恶劣、屡教不改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因吸烟引发其他火警、火情和公共安全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在校图书馆损坏图书或偷书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损毁图书或偷书一册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恶意下载数据库初犯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偷书两册以上或偷书两次以上,或恶意下载数据库再犯的,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三)偷书被发现后,逃跑或拒不承认错误的,从重处理。

第十九条破坏公共设施或公、私财物的,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和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所破坏的财物价值在 799 元以下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所破坏的财物价值 800 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情节特别恶劣或后果特别严重的,可比照上述情节加重处罚;

(四)过失造成火情或引发火灾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根据其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有不文明行为,在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宿舍、广场、餐厅、校园道路等公共场所的男女过分亲密行为、乱扔垃圾、涂鸦等,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收藏、观看淫秽书刊、杂志、视频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制作、复制、传播、贩卖、出租淫秽物品的,或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以及从事其他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色情行为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有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其他情形的,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扰乱社会、学校正常秩序行为之一的,在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同时,学校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在餐厅、食堂、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饮酒、哄闹、砸酒瓶等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扰乱课堂、会场、学生活动场馆及影视剧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殴打、辱骂、阻碍、影响国家工作人员、学校教职员工、学生干部执行公务的或在网络中进行人身攻击、滋扰以上工作人员的;

(四)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乱撕信件邮票的;

(五)仿造证明或涂改证件等弄虚作假的;

(六)由本人或托他人向教师或学校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在校园内私自组织以营利为目的或变相营利的各种商业性活动的;

(八)调戏、侮辱、诽谤、威胁、偷窥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的;

(九)造谣、诬告,栽赃、陷害他人的;

(十)故意损毁或涂改学校尚在生效的布告的;

(十一)在有效文件、材料上模仿他人签名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二)伪造、贩卖各种证件的;

(十三)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十四)在奖学金评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违反学校勤工助学活动规定的;

(十五)未经申请,私自在校园内悬挂含有违反公序良俗或侮辱、调侃他人内容的标语、条幅等宣传品,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六)其他被认定为扰乱社会、学校正常秩序的。

第二十二条当学校因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或其他紧急情况下采取封闭管理措施,有以下情况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违反学校封闭管理措施,影响学校隔离住宿、消毒消杀等管理方式的;

(二)通过私自出借、出售个人证件等行为,为非本校人员进入校园及校内各楼宇、场地提供便利的;

(三)违反校园进出规定,冒用他人身份或翻越、钻爬校园周界进出校园的;

(四)故意隐瞒与病情相关的个人行程、接触史等,导致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的,无论是否已由司法机关追究其责任,均应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吸食毒品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走私、贩卖、运输、存放、制造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赌博、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参与非法传销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或胁迫、欺骗、诱使他人参与传销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违反有关网络管理规定构成违纪,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有故意危害校园网运行或安全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登录非法网站和在网络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信息等,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

(三)公开和传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的;

(四)制造、故意传播和应用计算机病毒,或攻击、侵入他人或组织的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的;未经允许,修改、移动、破坏、复制、下载他人或组织的计算机等设备中的文件或其他信息的,造成损失的;

(五)在网络上诽谤、辱骂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的;

(六)在网络上下载、观看、发表、传播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及宣传封建迷信等方面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其他内容的;

(七)在网络上发表、转发与事实不符的不负责任的信息,给他人或集体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五条一学期之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旷课 9 学时以内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达 10-15 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达 16-20 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达 21-30 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五)达 31-49 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达 50 学时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旷课时数按课程表内实际上课时间计算,劳动、实习、社会调查等一天按 6 学时计。

第二十六条对擅自离校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一学期累计擅自离校 2 至 3 天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累计擅自离校 4 至 5 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累计擅自离校 6 至 7 天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累计擅自离校 8 至 13 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累计擅自离校 14 天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学生违反考试管理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示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一般考试违纪,监考人员给予口头警示后学生应予以纠正:

1. 考试开始前,未按监考人员的指令将书包、书籍、笔记、手机等考试纪律规定禁止携带的物品放在监考人员指定位置的;

2. 未经允许,自带答题纸或草稿纸(含空白)的;

3. 在考试过程中东张西望的;

4. 未经监考人员允许借用他人计算器、文具或其它物品的;

5. 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大声喧哗的;

6.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7. 其它经认定的一般考试违纪行为。

(二)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严重考试违纪,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1. 本条(一)规定的各种行为经监考人员口头警示不予纠正直至再犯的;

2. 未坐在监考人员指定座位考试的;3.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做手势、打暗号的;

4. 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试座位或考场的;

5.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带出考场的;

6. 被他人强拿试卷、答卷或草稿纸未及时报告监考人员的;

7. 在开卷考试中拿用他人的书、笔记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或与他人讨论答案的;

8. 故意扰乱考场秩序的;

9.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10. 以辱骂、威胁等方法影响考试工作人员工作和其他学生考试的;

11. 其他严重违反考试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三)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1.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无通讯功能)参加考试的(不论看否);

2. 将考试课程有关内容抄写在座位周围,如桌面、墙面或身上的;

3. 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4.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不论是否抄用)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5. 偷看他人试卷、答卷或草稿纸的;

6. 假借上厕所等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

7. 传、接答案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8. 故意销毁考试材料(如试卷、答卷等)或作弊证据的;

9.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10. 为他人偷看或其它作弊行为提供方便的;

11.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12.在基于网络环境的考试中,打开与考试科目无关的窗口或即时聊天工具等情况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或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相关的学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1. 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参加考试的;

2. 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且不能排除自己过错的;

3. 被监考人员发现或认定考试违纪后,不服从管理,态度粗暴,影响极坏的;

4. 组织团伙作弊或与考试工作人员合伙实施作弊行为的;

5. 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五)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学生因考试违纪或作弊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在处分期限内再次考试违纪或作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因考试违纪或作弊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后,在处分期限内再次违纪、作弊具有记过及以上情节的,或受到记过处分后,在处分期限内再次违纪、作弊具有留校察看情节的,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学生累计三次以上(含三次)考试违纪或作弊受到处分的,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学生有本条(二)、(三)、(四)、(五)规定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视为无效,不予补考,必修课应重修。

第二十八条学习期间,抄袭他人作业、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或有学位论文(包括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作假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抄袭他人作业、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调查报告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二)编造实验数据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抄袭他人课程设计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请他人代写作业或实验报告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请他人代做实验或代替他人做实验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在学期间有抄袭、剽窃、篡改、伪造、买卖学术论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对细则定没有列举的违纪和作弊行为,如确需要给予处分的,参照本细则类似条款,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章 学生公寓违纪处分

第三十条对于学生违反住宿管理规定的,除了批评教育外,给予以下处分:

晚归的认定时间为 22:00(周一至周日)之后,所有住宿学生必须于 22:00前返回学生宿舍,未请假且未能按时返回宿舍就寝的行为,视为晚归;未请假 23:00 以后返回或通宵不回宿舍就寝的、节假日未登记离校的、夜间查寝后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或进行登记而离开宿舍的,一律认定为夜不归宿。

(一)未经批准随意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未按规定张贴宿舍成员信息和上交宿舍备用钥匙,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未办理入住手续私自入住的,给予警告处分;

(四)未经批准私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未经批准留宿非本宿舍人员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未经批准带异性进入集体宿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未经批准晚归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未经批准夜不归宿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九)出租床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对于学生违反公寓卫生管理规定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生宿舍卫生:被检查通报 3 次以上的脏乱差宿舍,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不能确认主要责任人的,对宿舍全体学生给予警告处分;

(二)公共区域卫生:在走廊等共同区域乱扔垃圾、随地吐痰等破坏公共环境的经劝阻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对于学生违反公寓安全管理规定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宿舍内禁止悬挂床帏、床帘,禁止乱拉乱挂等存在消防隐患的行为,经批评教育后,三次以上(含三次)的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违章用电、用火、使用或存放危险品及抽烟的,视危险程度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宿舍内擅自推拉电闸、私拉乱接电线、电动车室内存放或充电、存放或使用超过 450W 违禁大功率用电器(如热得快、电炉、电饭煲、电火锅、电热毯、吹风机等),一经查实给予当事人警告处分;2 次(含 2 次)以上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火情或引发火灾等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宿舍内使用及存放非消毒用途工业酒精、酒精炉、液化汽炉、液化汽罐或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火情或引发火灾等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宿舍内饲养各种宠物的(包括猫、狗、兔等哺乳类、鸟类、爬行类以及其他类别动物),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在宿舍内售卖烟酒及其他物品,未经许可张贴广告、发送传单、推广扫码加群及其他商业行为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宿舍藏匿或吸食毒品或传播邪教等行为。一经查实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学校根据公安机关处理意见给予当事人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宿舍内偷电、偷水的,其主犯按本条第十四条第 1 至5 款处理,若不能指认主犯的,同宿舍人员共同承担处罚两倍的罚款,并对全宿舍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三条对于学生违反公寓秩序管理规定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学生公寓内喧哗、打闹、打牌、拍球、跳舞、奏乐器、大声放音乐、开联欢会、不合理使用电脑、手机等电子设备、蓄意制造光污染等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犯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在宿舍走廊、楼梯、中厅等处乱扔垃圾或因个人物品摆放堵塞消防通道或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从窗户、阳台往外泼水、倒垃圾或扔其他杂物等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2 次(含 2 次)以上或造成一定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私自在水房、水池倾倒剩饭、剩菜、垃圾等,造成一定后果的责令赔偿,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拒不服从管理、污蔑、造谣、辱骂、恐吓或故意刁难工作人员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四条对于学生违反公共设施管理规定,给予以下处分:

(一)擅自将室内公共物品带出公寓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屡犯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恶意损毁公寓门、窗或公寓周边护栏等公共设施的行为,照价赔偿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随意拆卸、调整公寓固定物品、改变原有用途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屡犯的给予警告处分;

(四)若恶意损坏消防、供水、供电等设备,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以上行为经劝阻不改的,加重一级处理;其他宿舍内严重违纪行为参照《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进行处分。

第五章 处分的管理与实施

第三十五条由学生工作处以及相关部门、学院(校区)成立学生违纪处理调查工作小组,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调查、认定。

第三十六条处理学生违纪必须有证据证明,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书证、物证、电子数据等;

(二)违纪学生的陈述、书面检讨等;

(三)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

(四)证人签名的证言;

(五)学生所在学院及有关单位的询问笔录等综合材料;

(六)司法机关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鉴定书和有关部门的决定、仲裁裁决、行政复议决定等。

第三十七条处分的权限与程序:

(一)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学生违纪情况报告和材料,据本细则之规定提出处分建议,经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

(二)对于开除学籍或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对考试作弊的处理,由教务处核实违纪情节、认定作弊事实、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将有关材料转交相关学院和学生工作处,按照本条(一)、(二)的规定办理;

(四)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提出处理意见的单位须书面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五)特殊情况下,学校相关部门有权直接提出对违纪者作出处分决定或处分建议;

(六)本细则所列举学校相关部门指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

第三十八条处分的公布、送达及存档:

(一)学生所受到的纪律处分均应以学校名义出具处分决定书,决定书包括如下内容: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其他必要内容。出具处分书时应告知学生提出申诉途径和期限。

处分的公布应遵守下述之规定:

1.学生违纪处分的决定书,应视情及时在全校、学院或班级范围内公布;

2.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由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决定不予公布。

(二)处分的送达应遵守下述之规定:

1.处分决定书原则上应由学生所在学院直接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在文本上签字;

2.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签收后视为送达有效;学生拒绝签收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并保留相关佐证(所在学院记录在案,并有两人以上签字证明,保留音频视频等资料),留置后视为送达有效;难于联系的,学校通过登报或网站公告方式送达,自登报或网站公告日起 90 天后视为送达有效。

3.受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校教务处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九条凡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自处分决定公布之日起,应在 7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的,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其善后事宜,按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受处分学生的申诉:

(一)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办公室、学生工作处、团委、教

务处、纪检监察办公室、安全管理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二)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三)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学生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对受理的申诉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并作出复查结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集体决策,可延长 15 日;

(四)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五)学生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六)学生申诉的处理按照《山东英才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学生违纪处分的解除

第四十一条解除违纪处分适用范围曾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

第四十二条申请解除处分的条件

(一)受处分的学生对违纪行为有深刻的认识和改正错误的实际表现;

(二)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申请解除的必须经过 6 个月、9 个月以上思想和行为考察期方可提出解除处分申请;

(三)受到记过处分的学生,申请解除的必须经过 10 个月以上思想和行为考察期方可提出解除处分申请;

(四)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申请解除的必须经过 12个月以上思想和行为考察期方可提出解除处分申请;

(五)受到处分的学生在考察期间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规违纪现象。

第四十三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提前解除留校察看:

(一)在留校察看期间表现突出,进步显著,受到校级以上表彰,且各门课程成绩合格,平均成绩在 80 分以上的;

(二)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三)毕业班学生在毕业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毕业设计(论文)校级优秀的;

2.毕业前考取硕士研究生或出国留学的;

3.毕业前考取公务员的;

4.毕业前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就业三方协议的(不含人才代理);

5.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四十四条解除处分工作程序

(一)受处分学生先向辅导员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填写《山东英才学院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单,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材料一份。思想汇报要反映本人对所犯错误的认识、改正态度、进步表现和取得的成绩,同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

(二)辅导员根据学生的思想汇报和实际表现给予鉴定,并写出鉴定意见;

(三)二级学院对申请者进行审查后,提出是否解除的意见;

(四)对受到警告、严重警告的学生,由二级学院根据学生的表现做出解除处分决定,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对受到记过处分的学生,由二级学院提出解除处分的意见,将材料汇总后交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复审,做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决定;对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二级学院提出解除处分的意见,将材料汇总交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复审后,报学校领导批准是否解除处分。

第四十五条学生解除处分后,恢复参与各项评优评先、奖学金评定、助学金评定、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等资格,有关材料整归入学生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细则中所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或“以下处分”均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四十七条本细则中在述及数量、金额、天数时,“以上”包含所述之数字,“以下”不包含。

第四十八条本细则中所述突出贡献一般指:获得市级以上发表学术论文,市级以上创造发明、学科竞赛、创新创业个人奖励或作为获奖集体成员之一的,因见义勇为、志愿服务、社会公益活动获得校级以上表彰,以及其他学校认定的突出贡献。

第四十九条学校有关部门可以依据本细则制定相关规定,其他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五十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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