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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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5-05-24 点击数:

(一)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目的

保证我院家庭确有困难、难以支付在校期间学习及生活费用的品学兼优的学生,使其能够顺利完成学业。

(二)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方式

(一)奖学金、(二)勤工助学、(三)学费的免、减、缓(不含住宿费及杂费)。

(三)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办法

1、奖学金、勤工助学,按照学院奖学金评定办法及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认真组织,落实完成。

2、特别困难学生学费减、免、缓

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缓交条件

思想积极要求进步,德智体综合考核达到良好。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达到中等。月生活费在200元以下,生活节俭,不吸烟、

不喝酒,无高消费表现(购买高档物品、使用手机、使用高档化妆品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质良好,无违纪受处分等问题。

2、经济困难学生的等级划分及认定标准

极困生:烈士子女、革命残疾子女、孤儿或无任何经济来源的学生,基本无力支付学习期间的全部费用,学习勤奋,高考或入学以后学习成绩较好,并符合经济困难学生的其他条件。

特困生:父母年迈或因病不能自理、丧失劳动能力,无能力供养学生且无其他经济来源,无力支付在校学习期间的大部分费用,包括学生在内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100元的学生。

普困生:家庭受灾,家庭成员因疾病或父母因无经济收入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且无其他经济来源,无力供养学生且无其他经济来源,无力支付在校学习期间的部分费用,包括学生在内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150 元的学生。学习勤奋,高考或入学以后学习成绩较好,并符合经济困难学生的其他条件。

3、经济困难学生比例及补助标准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比例控制在在校学生总数的2% 以内。极困学生比例控制在困难学生的 5% 以内,减免额为全部学费;特困学生比例控制在困难学生的 10% 以内,减免额不高于学费的三分之一;普困学生比例控制在100人以内(困难学生的 85% 以内),减免额不高于学费的四分之一。

4 、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审批程序

(1)学生本人向班主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经济困难学生登记表”,实事求是的写清家庭住址、家庭成员、家庭经济收入情况及申请理由。

(2)学生本人必须提供由当地民政部门出示的证实家庭经济情况的正规证明。

(3)各学院根据比例确定减免人数,对各班提交的名单在所属学院范围内公示一周,听取反馈意见,利用家访、抽查等形式对困难生情况进行进一步核实,在此基础上讨论确定人选名单并填写补助审批表,注明学院了解的情况及等级,由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行政副院长签署意见,报学生处审核批准。学生处根据特困生资格认定标准审核后,将拟订的名单在全院公示,一周内无人提出异议,由学生处审定后报院领导批准。

(4)经济困难学生学年初能交纳一半以上学费者,经本人申请,二级学院审核,学院批准后,可缓交学费一学期。

(5)资助困难生工作每年11月份审批一次。

(四)经济困难学生管理

1、建立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适时实行经济困难生信息化管理。

2、开通经济困难学生入学“绿色通道”,在每年新生报到时,确定家庭经济困难难以交纳学费的,经学生处批准后可以暂缓交纳部分学费,待入学后按程序进行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3、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必须坚持本人申请、班级民主推荐、各学院审核公示、学生处审核报院领导批准的程序,并实行每年认定一次的动态管理。

4、加强对经济困难学生的教育监督,如经济困难学生平时消费超度(如吸烟、喝酒、拥有手机或电脑等),或学习不努力,有一门以上(含一门)课程不及格,或受纪律处分的,拒绝参加学院安排的勤工助学岗位或招生工作者,取消困难学生资格。

5、对在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奖学金评定、减免学费过程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除取消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全额补交减免或补助的费用外,还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上一条:2005年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等学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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