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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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作者:未知 来源:华禹教育网 发布时间:2009-04-30 点击数:

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由辽宁省高中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招考委)统一领导,由辽宁省高中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招考办)组织实施。省招考委根据教育部《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报名

1.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4)单人户口考生的户籍、学籍时间要求:

2009年在我省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的单人户口考生(含和非直系亲属户口在一起的考生),要求在辽宁省的户籍截止到报名开始之日为一年以上、高中学籍为三年;其中往届考生辽宁省户籍若在三年以内,还须具备辽宁省中学毕业证书;现役军人子女以及特殊情况的考生,在辽宁省参加普通高考报名,户籍、学籍未达到规定时限要求的,须经市招考办审核,报省招考办审批。

2010年在我省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单人户口考生(含和非直系亲属户口在一起的考生),要求在辽宁省的户籍截止到报名开始之日为二年以上、高中学籍为三年;2011年在我省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单人户口考生(含和非直系亲属户口在一起的考生),要求在辽宁省的户籍截止到报名开始之日为三年以上、高中学籍为三年;其他考生的报名要求同2009年。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全国统考的应届毕业生;

(4)在上一年度参加全国统考中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3.考生须持户口本(农村考生无户口本者应持乡户籍管理部门的证明)和《居民身份证》(年龄在16周岁以下未发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明)在户口所在地报名。少数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必须在其户口所在的少数民族自治县报名并参加考试,才能享受相应的高考录取照顾政策,在其他地区报名、考试不享受此项高考录取照顾政策。

应届高中毕业生由学校统一组织到县(区)招考办申请报名。应届高中毕业生可在户口所在市内的学籍所在县(区)报名。应届少数民族双语考生可在学籍所在县(区)报名。经教育厅批准在辽宁全省范围内招生的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户口未迁到学校所在地的应届毕业生,持户口本、学籍证明等证件可在户口所在地、也可在学籍所在地参加普通高考报名。

往届生(含社会人员)一律到户口所在县(区)招考办指定的地点申请报名。

长期在我省工作的外省职工子女及我省因上述原因在外省借读的考生,因我省实行分省命题,考试内容与其他省(市、区)不同,不能借考,必须回户口所在地报名。

4.只有实行朝鲜语、蒙古语和汉语“双语”教学的少数民族高中毕业的少数民族学生和按原省教育厅、省民委同意在凌源、建平、北票、建昌高中附设蒙生班学习的蒙古族考生,方可报名参加高考“民族语文”、“汉语文”科目考试。

5.考生报名时须认真、准确填写《辽宁省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信息表》,并对打印出的《2009年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考生报名登记表》进行认真校对,确认无误后考生本人签字。

6.考生报名时均须签写《2009年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考生诚信高考承诺书》,承诺本人符合高考报名条件、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报名结束后本人任何信息不再改动、自觉遵守高考各项规定等。

7.考生报名时需按规定缴纳报名考试费。

8. 报名日期按省招考办关于高考报名工作的通知执行。

9.高考报名资格审查实行中学和县(区)、市招考办三级审查责任制度。各市、县(区)要在本级招考委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招生考试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监察部门、公安部门参加的高考报名资格审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管理、协调高考报名资格审查工作。

各市、县(区)必须高度重视、严格管理报名资格审查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高考报名资格审查责任明确到岗、落实到人,实行户籍学籍双认定、居民身份证核查、报名资格公示等各种行之有效的高考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办法,充分发挥行政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加大对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查处力度,杜绝因招生考试部门人员渎职出现考生凭虚假材料报名的现象。严禁“高考移民”,严禁往届生按应届生报名,严禁应届生按往届生报名,严禁高中在校生报名。

若因资格审查把关不严而出现不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参加报名的情况,要追究有关学校和县(区)、市招考办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于凭虚假材料报名的考生,一经查实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给予取消考试和录取资格等处理。对于组织参与高考移民活动以及为伪造中学学籍档案提供便利的有关部门、学校和相关人员,将提交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严肃查处,触犯法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综合素质评价及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普通高中应届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和其他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由考生所在学校、单位或乡镇、街道负责,在高考报名后考试前由县(区)招考办统一组织进行。

1.综合素质评价内容包括学生在高中三年获得的各学科学分详细情况以及基本素养情况,基本素养评价包括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合作交流、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六个纬度。普通高中负责按照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的相关规定和有关要求完成对本校应届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填写综合素质评价表,确保评定结果客观、公正、准确、完整。

2.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除普通高中之外的应届考生和所有往届考生的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须将具体的鉴定内容完整、准确地填写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后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三、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工作由县(区)招考办统一组织进行。

1.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

2.省招生考试委员会会同省卫生厅等部门制订体检工作的组织办法,由市、县(区)招生委员会和卫生部门组织实施。考生的体检应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应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体检做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3.省招考委指定中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作为2009年全省高考考生体检的终检医院。省招考办负责协调终检医院对体检过程中的争议问题做出最终裁定。

4.高等学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5.体检结束后,体检表须由考生本人签字。

四、考试

1.全国统考于6月7日开始举行。考试时间表由省招考委按照教育部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

2.全国统考(含分省命题)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

各省(区、市)受权组织命制的高职单独招生考试及艺术类专业省级统一考试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

高等学校受权组织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3. 2009年我省高考科目设置为“3+文/理综合”。“3”指语文、数学、外语,数学分文科数学和理科数学;文科综合考试内容含地理、历史、政治三个科目;理科综合考试内容含物理、化学、生物三个科目。文史类考生考试科目包括:语文、文科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理工类考生考试科目包括:语文、理科数学、外语、理科综合。各科考试时间:语文150分钟,数学120分钟,外语120分钟,文科综合和理科综合均各150分钟。各科满分分值为:语文150分,数学150分,外语150分,文科综合和理科综合均各300分,四科总分满分为750分。录取时以四科总成绩划线投档。

今年我省高考外语科目仍含听力考试部分,分值为30分,但听力考试成绩不计入高考总分,去掉听力考试的内容,对其余试题分数总分加权为满分150分(即将考生外语试卷听力考试以外试题卷面原始总分乘以150/120,加权之后的分数如果出现小数,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取整数)。录取时听力考试成绩提供给高等学校。

4.报考外语专业以及对外语口语能力有要求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外语口试。外语口试工作由省招考办负责组织命题,由各市招考办具体组织实施。录取时外语口试成绩提供给高等学校。

5.报考师范院校的考生须参加面试。高中应届毕业考生由所在中学负责面试;往届考生可由原毕业中学或所在县(区)招考办负责面试,具体办法由各市招考委制定。面试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面试结果装入考生档案。面试不合格的考生师范院校不予录取。

6.用少数民族语言授课的民族中学毕业生,报考用汉语授课的高等学校,应参加全国统一考试,汉语文由教育部命题,不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用汉文字答卷;其它各科(包括外语试题的汉语部分)翻译成本民族文字,考生可用本民族文字答卷,也可用汉文字答卷,但一张试卷只能用一种语言文字答卷,用本民族文字作答的试卷和用汉文字作答的试卷要分别装袋密封。在考汉语文的同时考少数民族语文,汉语文和少数民族语文成绩分别按50%计入总分,但汉语文成绩必须达到合格水平方能录取。蒙语文考试中设蒙语听力考试,蒙语听力考试成绩30分,蒙语听力考试成绩直接计入蒙语文总分中。

7.考生在考试时须按答卷须知的要求正确答题,包括客观题答案的填涂、主观题答案的书写等,不按要求正确答题,其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我省全国统考的所有科目均实行计算机网上评卷,为确保网上评卷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对考生答题所用笔、橡皮统一规范。本着对考生负责和为考生服务的原则,考试所需的碳素笔、铅笔由省招考办统一指定标准,各市招考办要为考生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8.全国统考考点均须设置在县(区)政府所在地,具体考点学校由市招考委确定。考场和准考证号及每考一科的考生座位由省招考办通过计算机统一随机编排。在必须保证考区内两所以上中学进行考点考场交叉编排的前提下,由各市招考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市采用考区内重点高中考生和一般高中考生混编或分别混编的高考考点考场编排方式。往届考生考场不单独编排,与应届考生交叉编排,具体交叉办法由各市招考委决定。

9. 各市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强考点、考场管理,严肃考风考纪。重点加强县和郊区考点、考场的监考工作和监察工作。下述两种措施,务必采用其一:①各县、郊区的监考人员每考场至少交叉一人;②由市向县、郊区每个考场派一名监考人员。有条件的市可以采取各考区间监考大轮换的措施。同时各考场每考一科轮换一次监考人员。市招考委在考试期间应从市、县(区)抽调精干人员组成高考飞行监察小组,对本辖区各考点试题保管、考前培训、考生诚信教育、高科技防舞弊器材的使用以及考风考纪管理等工作进行全程监察,确保考试安全、顺利。

10.加强考点内防范高科技手段作弊的管理。每个考场要配备一个手柄式金属探测器,每个考点还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备用金属探测器,所有工作人员和考生均须接受安检后方可进入考点、考场。今年全省高考考点要按照省统一要求规范、完善电子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工作,按照省统一制定的使用程序和使用规范在高考期间全程使用电子监控录像系统,确保高考期间电子监控录像系统正常运转,不得有监控中断现象和监控数据丢失现象发生,并将录像刻制硬盘同高考试卷一同送省招考办封存待查。高考结束后,各市须立即组织专人对高考监控录像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对在录像审查中发现的有违纪舞弊行为的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要同样给予严肃处理,并将结果上报省招考办。省招考办负责组织专人对全省各考点的监控录像资料进行审查。

11.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考点和有关高等学校要在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任务和责任,大力加强考试安全建设,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落实情况,务求实效。试卷的保管、交接、运送要严格按教育部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存放试(答)卷的保密室按国家绝密级事项建设和管理,并经同级保密部门验收达标后方可启用。各市要成立由教育、公安、安全、宣传、保密、监察、财政、交通、工商、信息产业、通信管理、建设、电力、卫生和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高考指挥部,负责本市范围内高考期间出现的各类突发事件和偶发事件的处理,要制定应急工作预案,并于5月上旬上报省招考办,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或可能造成负面影响的重大问题,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报省高考指挥部和市有关部门,不得缓报、漏报或隐瞒不报,并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快速加以处理与控制,防止事态扩大。

12.为促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创造良好的诚实守信考试氛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遵守考试纪律、诚实守信作为中学日常素质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招生考试部门要采取列举有关案例、印制宣传手册等办法,考前集中组织考生进行专题的诚信教育活动;要有效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加强考试工作组织管理办法的宣传,要加强考风考纪管理措施和违纪舞弊处理规定的宣传,特别要让广大考生、家长和考试工作人员了解今年高考考场仍然安装并使用电子监控录像系统,了解考前仍然实行并强化对考场、考生、考试工作人员进行手机和高科技电子设备安全检查等管理措施;加大考试管理工作力度,营造公正公平的考试氛围。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雇人代考或替考、利用现代化通讯工具作弊、有组织群体舞弊等严重考试违规行为的防范和打击。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对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要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和教育部《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五、评卷

1.高考考生答卷的评阅(简称高考评卷)工作,在省招考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由省招考办与有关高等学校组织承担。

2.承担评卷任务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评卷学校)所需评卷经费实行承包办法,由省招考办按标准支付给评卷学校使用,以保证评卷工作顺利进行。

评卷学校要做好网上评卷的准备工作,按照网上评卷的要求切实做好评卷场地、评卷设备、评卷系统网络安装和电力保障等各项准备工作。

评卷学校要做好评卷人员的选聘,评卷人员以有较高本学科业务水平的高校教师为主。参加评卷的教师应思想作风正派,身体健康,年龄适中,无直系亲属参加当年高考。

评卷学校要切实做好评卷的组织管理工作,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制约机制,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控,确保评卷质量和安全。

评卷学校要组建各学科专家组,根据各学科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进行试评的基础上,结合各题目的难易度、赋分要求及考生答题等具体情况,在确保评卷工作公正的原则下,制定科学、合理的评分工作细则及评分误差控制方案,报请评卷学校高考评卷领导小组审批、省招考办备案后,方可正式进行高考评卷工作。

评卷学校应按规定对试卷进行二次或三次评阅,分值误差超过误差控制值的试卷由相关题组业务负责人进行最终评定。评卷过程中各题组业务负责人应随时参照评卷系统提供的“个人复评评卷及个人复评误差数”等数据对本题组评卷教师所评试卷进行复查,对掌握评分标准过严或过宽的评卷教师予以提示,对不能很好掌握评分标准的评卷教师应酌情予以清退,确保评卷质量。

评卷学校在评卷工作结束后,按规定时间将试卷评阅的有关数据送交至省招考办。

3.省招考办将组织人员到各评卷点对评卷工作进行检查、督察,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4.省招考办根据教育部和省招考委的要求,按照《普通高考成绩数据校验及管理办法》完成每科试卷分数校验、合成工作和各科试卷总分的校验、合成工作及各项数据的统计、校验工作,并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管理下,做好高考成绩数据的备份工作,确保高考成绩结果准确和数据安全。

5.为提高高考评卷工作信誉,增强工作透明度,继续实行允许考生查核高考分数办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6.考生高考成绩以省招考办打印并下发的成绩通知单为准。

六、高等学校招生章程

1.高等学校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招考委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高等学校须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2.招生章程必须真实、准确、表述规范,其主要内容包括:高等学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公办或民办高等学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外语语种的要求,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和贷学金的办法,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它须知等。有关高等学校要公布本校有关保送生、艺术类专业、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自主选拔录取、外语非通用语种单独考试、运动训练及民族传统体育单独考试等招生类型的工作程序、日程安排及录取办法等。民办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不得使用模糊或隐瞒办学性质、层次的简称。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包括民办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及广告)必须经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今年我省对域内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仍实行现场办公、集中审核的办法(具体办法另行公布)。经审核备案后的招生章程有关高等学校不得擅自更改,省招考办将向社会及考生公布。

七、招生来源计划

1.高等学校须按教育部有关计划编制的原则、要求、统一的信息标准及网上管理系统专用软件编制本校的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即招生来源计划,并按时报送其主管部门。

2.教育部负责汇总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及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报送的招生来源计划,备案后,于4月15日前统一分送各有关省级招办。

3.各有关高等学校于4月15日前向省招考办报送加盖学校校章并已经教育部备案的计划备案表,并按照省招考办的工作安排及时核对招生计划及相关信息。具体要求见辽宁省招考办关于高等学校报送2009年招生计划的通知。省招考办负责在《辽宁招生考试》杂志上及时、规范、统一地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计划和相关信息。

4.未经教育部分送和省招考办公布的招生来源计划一律不安排招生。

八、填报志愿

1. 2009年我省填报高考志愿工作时间为6月15日至23日。各科类、各批次志愿同时填报。考生填报志愿、信息录入、打印、校对等具体时间安排由各市招考委自定。

2. 我省高考志愿按考试科类分文史类、理工类;按报考类别分普通类(文史、理工)、艺术类(文史、理工)、体育类(文史、理工)

(1)普通类(文史、理工)录取批次为:提前批本科院校,提前批专科院校(与提前批本科院校同批录取);第一批本科院校A段;第一批本科院校B段;第二批本科院校;第三批本科院校;专科(高职)院校批次。

(2)艺术类(文史、理工)录取批次为:第一批本科院校;第二批本科院校;第三批本科院校;专科(高职)院校批次。

(3)体育类(文史、理工)录取批次为:第一批本科院校;第二批本科院校;第三批本科院校;专科(高职)院校批次。

3.考生填报志愿时,理工类考生只能填报理工类的院校(专业),文史类考生只能填报文史类的院校(专业),艺术类考生既可填报艺术类的院校(专业)也可兼报理工类或文史类的院校(专业), 体育类考生既可填报体育类的院校(专业)也可兼报理工类或文史类的院校(专业)。考生填报艺术类本科院校(专业)志愿或体育类第一批本科院校(专业)志愿后,不得兼报普通类提前批次志愿。考生填报艺术类专科志愿后,不得兼报普通类第三批本科的补报志愿。

4.军队、公安、航海类专业及个别经教育部批准的院校列入提前录取批次。提前录取的本、专科院校单设志愿栏。自主招生、艺术特长生招生单设志愿表。

5.提前录取本、专科批次均设2个有序的院校志愿,每个院校设4个专业志愿。第一批录取本科院校A段和B段均设3个平行的第一志愿,第二批录取本科院校、第三批录取本科院校、专科(高职)批次均设2个有序的院校志愿和7个平行的参考志愿,每个院校设6个专业志愿。

各录取学校专业志愿栏后分别设:是否愿意录取到其他专业。如填愿意,应视为报考系科、专业的最后志愿,填写不愿意或不填写的,一律视为不愿意,愿意与否均为无条件。

普通类的提前录取本、专科批次志愿栏下分别设:是否愿意录取到本批次其它院校,如填愿意,应视为报考学校的最后志愿,填写不愿意或不填写的,一律视为不愿意,愿意与否均为无条件。

自主招生、艺术特长生招生只设1个院校志愿,下设6个专业志愿和专业服从志愿。经招生院校选拔考核合格并经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集中公示的自主招生、艺术特长生入选考生,须将选报的院校填报在自主招生、艺术特长生招生志愿表内。填报自主招生、艺术特长生招生的考生,不得兼报提前批次院校志愿。

6.为提高考生志愿满足率和新生报到率,今年我省普通类(文史、理工)第一批本科院校A段,第一批本科院校B段,第二批本科院校,第三批本科院校,专科(高职)院校批次志愿中不设服从志愿,如部分高校未完成招生计划,省招考办将在相应批次录取结束后向社会公布,向未被录取考生“征求志愿”,在相应批次补报控制分数线上未被录取的考生,可在规定时间重新填报“征求志愿”,参加“征求志愿”录取。已被录取的考生不得填报“征求志愿”,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填报“征求志愿”视为自动放弃。填报“征求志愿”的具体办法另行公布。

“征求志愿”设置:第一批本科院校A段和B段均设3个平行的院校志愿。第二批本科院校、第三批本科院校、专科(高职)院校批次均设1个有序的院校志愿和3个平行的参考志愿。每个院校设6个专业志愿和专业服从志愿,每个批次(段)后设该批次(段)服从志愿,服从志愿如填愿意,应视为报考学校的最后志愿,填写不愿意或不填写的,一律视为不愿意,愿意与否均为无条件。

7.考生应在认真阅读省招考委公布的招生政策、规定及有关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后,参考省招考办公布的各高等学校在我省招生计划,按有关规定和要求选择报考的学校和专业,并认真填写《志愿表》,同时要对打印出的志愿表(一式三份)进行认真校对,确认无误后由考生本人签字。因考生本人填涂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各报名点要加强对考生填涂志愿表的技术指导工作。

8.填报志愿结束后,任何个人及单位不得补报或涂改志愿及调换志愿顺序,一经发现将追究责任。

九、建立考生档案

1.考生电子档案是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其内容包括: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志愿表,附表,综合素质评价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体优表,军检表,公安表,公安现役表,诚信记录等材料。

考生及有关单位应按要求认真填写和填涂考生电子档案中的相关材料(包括电子档案采集信息各表内容),如因填写、填涂错误影响考生录取,其后果将由填写、填涂错误人负责。

2.市、县(区)招考办应组织信息采集部门对采集的考生有关信息进行详细比对校验、确认,并负责进行汇总、整理,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纸档案或相应信息数据库内容一致,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安全。各市招考办要按规定格式在规定时间内将数据上报省招考办。

3.我省为高考考生同时建立纸质档案。考生纸质档案内容包括: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志愿表,附表,综合素质评价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体优表,军检表,公安表,公安现役表,优先及降分录取类别的证明材料,考生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违规以及在招生其他环节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和考生高中阶段档案。

《考生志愿表》不装入考生纸质档案,打印一式三份,经考生本人签字后,一份考生留存,另两份由市、县(区)招考办分别保存。已被录取的考生根据录取高校的要求,自带由中学(往届生由县区招考办)密封后的本人纸质档案,交录取高校。

十、录取

1.辽宁省普通高校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录取期间,有关高等学校和省招考办要保持相互通讯联络的畅通。

2.省招考委综合考虑我省招生计划和考生成绩等情况划定不同科类的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在普通类提前录取本科院校中,除总政治部和教育部规定或在招生章程和招生计划中明确说明按第一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录取的院校外,均按第二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录取;提前录取专科学校单独划定录取控制分数线;国防生招生按学校所在批次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录取。

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高等学校完不成招生计划时,由省招考委根据有关学校未完成计划数量和生源情况决定是否降分录取以及降分的幅度。降分录取按考生的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投档。

3.高等学校要结合辽宁省生源情况和本校招生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录取办法,并且必须按照已经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既定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要正确处理考生成绩和志愿的关系,认真对待各志愿考生。当考生德、智、体、高考总成绩及相关科目成绩大体相当时,不得退掉第一志愿的考生而要求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当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第一志愿的考生档案不足时,不得拒绝录取非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

未经教育部批准,高等学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不应限制应试外语语种。

4.高等学校和省招考办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在同批录取学校控制分数线上,高等学校调阅第一志愿考生档案比例由学校确定,但最多不超过计划招生数的120%;在面试、政审、体能测试合格考生中,公安院校投档比例由学校确定,但最多不超过计划招生数的120%;在面试、军检、政审合格考生中,军队院校投档比例由学校确定,但最多不超过计划招生数的120%。省招考办按高等学校的调档要求向其投放考生电子档案。

第一批录取本科A段和B段院校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投档时,在第一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考生分数(高考总分与政策性照顾分值的总和)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当考生总分相同时,文科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理科依次按数学、语文、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排序先后依次检索,再根据考生填报的三个平行志愿先后顺序依次检索、投档到最先符合条件的一所院校。

第一批录取本科A段和B段的平行志愿和其他批次的平行参考志愿投档时,在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只进行一轮平行投档;对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院校不予补充平行投档,其剩余招生计划在本批次(段)录取结束后向社会公布,向未被录取考生重新征求志愿,进行补充录取。

艺术特长生入选考生电子档案,在第一批本科A段开始投档前先行投档。

自主招生入选考生电子档案,在试点高校所在批次(段)开始投档前先行投档。

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相关专业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等学校自行确定,高等学校负责对已按规定正常投档但未被录取的考生作出解释并处理相关遗留问题。省招考办负责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5.高等学校要按照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录取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规定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等学校,省招考办将主动与之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等学校,省招考办将根据投放给该校的考生电子档案,按该校招生计划数和录取原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上报教育部。

6.各高等学校对未予录取的退档考生必须在预录取名单的退档理由栏内写清明确的退档原因。

7.第二批本科、第三批本科和专科(高职)批次院校的第一志愿考生数多于计划招生数时,如还要录取第二志愿或其他志愿考生,则拟录取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至少要比拟录取第一志愿分数最低的考生(不包括按政策降分录取的考生)高出20分。关于录取二志愿考生对于分数级差的要求,有关高校须在招生章程中写明,并向社会公布。第一志愿不足计划招生数的学校,应在同批录取学校控制分数线以上,按考生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8.沈阳农业大学、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沈阳工业大学参加本科第一批B段录取,执行本科第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投档时,先在本科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参加B段院校的平行志愿投档录取,如在第一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未完成计划,则在第二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根据考生在第一批本科B段院校志愿栏中填报的上述三所院校志愿实行平行投档,投档比例由学校确定,但最多不超过计划招生数的120%。

9. 提前批专科院校中的公安院校录取时,按学校确定的投档比例(最多不能超过计划招生数的120%),在提前批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上且经公安院校政审、面试、体能测试合格的考生中,根据考生志愿和分数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

10.师范院校师范专业的指标到市计划,录取时,在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只择优录取第一院校志愿的考生;如在学校调档分数线上录取不满额,可在学校调档分数线(不含高收费专业)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按计划在本市有志愿考生中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向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录取;如仍完不成计划,转为全省统招。

11.少数民族预科班只录取有预科专业志愿的少数民族考生,如在本批控制分数线上录取不满额,可适当降低分数投档录取,本科预科班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本科相应批次各有关高校调档分数线以下80分, 专科预科班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专科批次各有关高校调档分数线以下60分。

12.高等学校民族班只录取有民族班专业志愿的少数民族考生,民族班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相应批次各有关高校调档分数线以下40分。

13.市属院校的指标到市计划在学校调档分数线上未完成时,可以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适当降低分数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仍录不满,转为全省统招。

14.高等学校同地方政府联合办学招生计划,只录取第一志愿填报该校且有联合办学专业志愿的考生;如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录取不满,可在学校所在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考生第一院校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等额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如仍录不满,转为全省统招。

15.为促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特殊教育专业招生不受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限制,根据招生计划,在报考考生中按分数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录满为止。

1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2)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3)高中阶段被评为省级三好学生、省级优秀团员的应届毕业生;

(4)残疾军人(人民警察)、因公牺牲军人(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人民警察)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

1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总分低于所报学校调档分数线10分以内,可向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烈士子女;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由省侨办统一开据“三侨考生”证明信)和台湾省籍考生。

1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录取时总分增加10分,按考生志愿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者(由省教育厅提供名单);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团干部称号者(由省教育厅提供名单);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按教育部下发的名单);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按教育部下发的名单);

(5)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按教育部下发的名单);

(6)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列入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竞赛计划的,有等级制度标准的项目)取得前六名者(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以及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者,报考当年在省招生考试委员会确定的测试项目范围内,通过省招生考试委员会统一组织的测试并被认定的考生(统一测试认定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19.喀左、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和新宾、清原、凤城、岫岩、宽甸、北镇、本溪、桓仁满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经省公安厅审核确认),录取时总分增加5分,按考生志愿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实行朝鲜语、蒙古语和汉语“双语”教学的民族中学毕业的朝鲜族、蒙古族考生(按省教育厅提供的名单),录取时总分增加10分,按考生志愿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20.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按省民政厅审核的名单),录取时总分增加10分,按考生志愿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按省民政厅审核的名单),录取时总分增加20分,按考生志愿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21.享受加分或降分投档政策的考生,在各录取分数段上均享受同样的待遇。同时符合两种以上加分或降分投档政策的考生,不可兼得,只能享受其中分值最高的一种。凡符合第17、18、19、20条有关情形的考生必须向社会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值不得计入投档成绩并使用。

22.招收保送生和单独组织招生考试的高等学校必须按有关要求分别于4月10日之前、6月30日之前向生源所在省招考办报送拟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因迟报影响录取工作由有关高等学校负责。

23.各批次未完成的剩余计划,向未被录取考生重新征求志愿,进行补充录取。补充录取时,先在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公布的高校剩余招生计划和未被录取考生重新填报的“征求志愿”投档录取;如部分高校计划仍未完成,可适当降低分数,仍按照考生重新填报的“征求志愿”(原志愿作废)投档录取。辽宁省普通高校录取工作结束后不再另行组织补录。

24.未经国家和省下达的招生计划,一律不安排招生。高等学校统招、保送、单独考试等录取一律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增补或调整相应招生来源计划。高等学校生源计划的增补和调整必须在其招生规模内,征得省招考办和高等学校主管部门的同意。已向社会公布的专业,高等学校如追加招生计划,原则上要在该校第一志愿投档结束之前提出申请。

25.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26.各级领导无权特批不够录取标准的考生升入任何高等学校。

27.高等学校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等)和民办高等学校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须经省招考办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省招考委录取专用印章。高等学校根据省招考办审核备案的新生录取名单填写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公章,连同省招考办提供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28.高等学校要向社会公布咨询及申诉渠道,省招考办将适时在《辽宁招生考试》杂志、辽宁招生考试之窗网站、有关新闻媒体上公布录取政策、招生录取信息、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等,考生可通过省招考办和高等学校所提供的途径查询有关信息。

29.考生凭录取通知书按高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到高校报到。高等学校根据经省招考办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单、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

对未经高等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等学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按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汇总,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内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30.省招考办根据高等学校所报我省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名单,及时在我省录取考生数据库中对相关考生予以注销,并对此部分考生另行建立《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备案数据库》。

31.被录取到省内普通高等学校的我省新生,凭新生入学通知书和居民身份证到录取高校办理入学相关手续,不再办理户口迁移。学生在校期间,由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暂住人口实行登记管理,可不办理暂住证。学生毕业后,凭接收单位录用证明,直接将户口迁移到其工作单位所在地。被外省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我省新生,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按有关高校的要求执行。

32.新生入校后由学校负责德、智、体全面复查,发现作弊或德、体不合格,文化课进行一次复试与高考成绩差距悬殊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33.我省2009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于8月中旬结束。

十一、定向就业招生

1.部分高等学校向其主管部门申请,并报教育部核准备案,可面向部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人单位招收少量定向就业生。有关高校要将定向生的就业去向、奖学金设置、定向就业协议签定等有关要求向社会公布。

2.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应面向全省招生,不得指定行业、单位或局部地区生源范围。

3.高等学校安排定向就业招生计划之前,须按教育部有关规定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符合有关规定的协议书。严禁虚假定向就业招生。

考生自愿填报有关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志愿并按有关政策一旦被录取为定向就业生,须在入学注册前与高等学校及定向就业单位签订有关定向就业协议。高等学校对无故拒签协议的已录取考生,可取消其入学资格。

4.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就业招生同时进行投档录取。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在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只择优录取第一院校志愿且有定向就业招生专业志愿的考生,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若不能完成招生计划,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根据考生定向就业志愿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定向就业招生,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采取单设志愿、单独投档等办法。对高等学校批次内未完成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采取补充征集志愿方式完成或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5.少数民族定向招生,学校先按招生计划择优(不分民族)录满非定向招生部分,再按招生计划择优录取少数民族定向招生部分。

6.大连市长海县的定向招生,可在同批录取学校控制分数线以下,以能跟班学习为原则,适当降低分数,择优照顾录取若干名。

7.定向就业单位及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均不得参与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录取工作。高等学校及定向就业单位不得利用定向就业招生向有关考生收取国家收费政策规定范围以外的任何费用。

十二、体育、艺术院校(专业)招生

1.体育院校招生仍实行联合招生。考生报名、文化考试、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综合素质评价、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组建档案等工作由各市、县(区)招考办负责。体育专业考试委托沈阳体育学院负责实施。

2.艺术院校实行单独招生。考生文化课报名、考试、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综合素质评价、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组建档案等工作由各市、县(区)招考办负责。辽宁省2009年美术类、音乐舞蹈类、戏剧影视艺术类、广播电视艺术类专业实行全省统一考试。参加以上类别艺术类专业录取的辽宁省艺术类考生,必须参加辽宁省艺术类专业统考。没纳入到辽宁省艺术类专业统考范围内的专业,仍由招生院校单独组织专业考试,考生须在户口所在县(区)招考办参加艺术类高考报名,持报名点下发的专业考试准考证到有关高等学校指定的地点参加专业考试。

辽宁省域内所有普通高等学校的艺术类专业招生,除沈阳音乐学院、鲁迅美术学院艺术类本科专业外,属统考范围内的专业均须采用省统考成绩,按省统考成绩录取。沈阳音乐学院、鲁迅美术学院,在我省统考范围内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必须在省统考合格考生范围内组织校考。省外高等院校在我省招收艺术类考生,在我省统考范围内的专业,所有高校的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及民办高校、独立学院艺术类本科专业均须使用辽宁省统考成绩,按辽宁省统考成绩录取,不得再组织校考;其他本科院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可直接使用辽宁省统考成绩,也可在辽宁省统考合格考生范围内组织校考。

2009年我省美术类专业统考分别划定本科专业和专科专业合格线。按照教育部规定考生的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本科合格后,才有被美术类本科院校(专业)录取的资格。

3.艺术类本科批次同普通类提前批次同时录取。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在普通高职(专科)批次录取开始前录取。体育类专业和普通类专业相应批次的前一批次同时录取(即体育类第一批本科和普通类提前批同时录取,体育类第二批本科和普通类第一批本科同时录取,依次类推)。考生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志愿录取优先。体育、艺术院校招生工作规定另行公布。

十三、高职院校招生

高职院校按招生计划分别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生。普通高中毕业生报考高职院校须参加全国统考,具体办法与普通高校招生办法相同;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生报考高职院校,参加省组织的统一考试,时间与全国统考时间相同,具体办法另行公布。

十四、香港、澳门高校招生

根据教育部的部署,澳门地区5所高校在辽宁省招收自费本科生、预科生,香港地区12所高校在辽宁省招生。具体招生办法另行公布。

十五、沈阳农业大学招收有实践经验人员的试点工作

沈阳农业大学继续试行招收具有实践经验人员的试点工作。报名条件: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力,户口在县或县以下,身体健康,婚否不限。试点招生专业两个,会计电算化专业(为海城市培养)和供用电技术专业(为省农电局培养),其中报考供用电技术专业的考生需在辽宁省农电系统工作两年、年龄在二十周岁以下。加试专业综合技术知识课。具体办法另行公布。

十六、其他类型招生

部分高等学校单独招生、自主选拔录取试点、高等学校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籍学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等招生办法,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十七、工作要求

1.各市、县(区)都应按教育部要求,分别成立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各级招生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生委员会的共同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招生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高等学校的负责人兼任。招生办公室是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生委员会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应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高等学校应成立由校长和校内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2.积极做好高等学校招生宣传工作。根据招生进程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工作方案。要主动加强与宣传部门的协调配合;牢牢把握舆论主动权,积极引导舆论导向;对突发问题的处理过程、结果及宣传要系统研究,一并进行。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3.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是落实高校招生公平、公正原则的重要举措。各市、县(区)及高等学校要根据教育部、省招考委的有关规定做好落实工作。

4.加强招生工作各环节的管理,加强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加大考风考纪管理力度,做好试题试卷的安全保密工作,提高评卷质量,净化录取场所,为考生创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加强招生队伍建设,完善招生考试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发挥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考试的监督作用,强化对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监督,严肃查处违纪案件,维护考生和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高校招生和教育的良好形象。

上一条:河南省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下一条: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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